咨询热线:

189-4601-4444

您所在的位置: 青阳市律师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孟令波律师 孟令波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1995年参加工作以来曾任助理研究员、合资企业营销经理、司法所兼法律服务所主任,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近年来办理各类诉讼案件800余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孟令波律师

手机号码:18946014444

邮箱地址:lawyerchina@126.com

执业证号:12301200010242172

执业律所:黑龙江天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黑龙江.哈尔滨.五常市

成功案例

赠与汽车 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案例介绍:朱某于2007年12月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陈某,其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之后,朱某于2008年3月出资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登记在陈某名下。同年10月,陈某主动向朱某提出分手。朱某要求陈某返还小汽车δ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讼争小汽车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朱某主张讼争小汽车是朱某出于结婚的目的,为将来的新家庭所购置,故该车应归其所有,而陈某则主张讼争小汽车的登记车主为陈某,购买汽车的资金来源于朱某的赠与行为,故讼争小汽车的所有权属陈某,双方各执一词,遂起纷争。

从采信的证据来看,讼争小汽车的销售发票显示购车人为陈某,车辆的登记车主是陈某,且讼争小汽车正为陈某实际使用,以上的事实已足以认定陈某是讼争小汽车的所有人。至于购车款来源于朱某,则是一个赠与合同的问题,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朱某自愿将购车款给予陈某用于购买小汽车,且已经实际交付,赠与行为已完成。综上,由于讼争小汽车属于陈某所有,朱某主张陈某归还讼争小汽车并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陈某的相关抗辩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出资购买涉讼的小汽车并将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的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而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朱某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涉讼的小汽车仍归陈某所有;一旦双方û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因若双方未结成婚,朱某财产赠与的目的落空,此时小汽车仍归陈某所有,与朱某当初为该数额较大的财物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本案中,涉讼的小汽车虽已登记在陈某名下,并由陈某实际使用,但因朱某与陈某最终û有形成婚姻关系,案涉的赠与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朱某现起诉请求陈某返还其原给付财物的物质转化形态,即涉讼的小汽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予支持。

原审未考虑朱某当初为财产给付时的本意与目的,仅以涉讼的小汽车的登记所有人为陈某,及赠与财产已交付、赠与行为完成为由,对朱某提出的财产返还请求不予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由于涉讼的小汽车系朱某自愿登记予陈某名下,并交由陈某使用管理的,即陈某对涉讼小汽车的占有使用行为并无过错,故朱某要求陈某赔偿车辆使用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改判:陈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内将讼争小汽车返还予朱某,并协助朱某办理该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讼争小汽车的赠与是否附条件。朱某与陈某两人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其后朱某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赠与陈某并登记在陈某的名下。朱某称该赠与是出于能于陈某结婚,用于日后共同生活而为,对此,结合本案的案情以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于二审复核程序中的陈述:“我方认为上诉人买车送车是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但被上诉人作为受赠与方对结婚一事是û有承诺的。”可以认定朱某的这种赠与不是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目的是与陈某缔结婚姻关系,而陈某对朱某的这一意图显然是知晓的。陈某在这种情形下接受了小汽车,应视为其同时接受赠与行为所附之条件,并受该条件的约束,而不能将赠与物与所附的条件割裂开来,只接受赠与物,而不接受赠与所附的条件。现陈某提出分手,朱某赠与的目的落空,该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陈某对其取得的小汽车便失去了占有的合法依据。因此,二审判令陈某将讼争小汽车返还给朱某正确,应予维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8946014444

联系地址:黑龙江.哈尔滨.五常市

Copyright © 2019 www.wclawyers.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